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87QJD8D。
法定代表人:成家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栖贤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96966Q。
法定代表人:饶玉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