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花湖镇***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4341013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穴市栖贤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9696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2022)鄂1125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6250元及迟延利息。交纳执行费594元及诉讼费53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及纳税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完成了相关财产调查事项,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 敢
审判员 李 新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