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96966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