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鑫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4669号
原告:湖北鑫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八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金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马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旺公司诉被告金宝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鑫旺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