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微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金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和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襄阳市环境保护局襄城分局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环境监察意见书认定和昌公司于2011年12月投入试生产、2014年4月9日被责令停产,即据此认定和昌公司在2014年4月9日前一直在生产经营是否得当,值得商榷。金坡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书面申请调取和昌公司2012年9月至2013年底生产用电信息及2012年、2013年营业纳税信息,你院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无论是否决定调取,亦应当对此做出回复。且和昌公司在2012年、2013年是否进行了正常生产以及和昌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环保部门申请了验收、和昌公司现是否已通过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对本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