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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与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71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澄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有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人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马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欠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乌力吉图

审判员 张 志 明

审判员 胡 晓 滨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