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850号
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0号-10-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审理中,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