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433号
原告:五符物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被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城东大道。
原告五符物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五符物贸(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符物贸(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霄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