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5143号
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9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6945251P。
法定代表人:LudovicJimmyWE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巴洛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16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6412416B。
法定代表人:吴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巴洛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巴洛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巴洛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圣戈***(SAINT-GOBAINWEBER)公司系法国公司。圣戈班集团是世界工业集团百强之一,2019年财富全球500强名列226位、建材百强名列世界首位,连续9年被评为全球100最具创新力企业。圣戈班设计、生产并分销高性能材料,为消费者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圣戈班集团自1985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在华已设立1家研发中心和40家生产基地,2019年营业额约117亿。圣戈班材料和解决方案遍布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和工业应用的方方面面。
原告系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建筑瓷砖粘结材料、墙面装饰材料、技术砂浆、地面和防水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等。圣戈***(SAINT-GOBAINWEBER)已授权许可原告在华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已授权原告采取适当的行为,维护其商标在中国的权利。
2005年1月7日,圣戈***(SAINT-GOBAINWEBER)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伟伯”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G834491,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工业和公共工程用的化学品;工业粘合剂(胶粘材料),包括建筑材料安装用的胶粘剂和胶水;未加工人造树脂;专用权期限: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7日。2005年3月31日,圣戈***(SAINT-GOBAINWEBER)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WEBER”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G843462,核定使用商品为:用于工业、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化学品;工业粘合剂,包括安装建筑材料用的胶粘剂和胶水;未加工人造树脂;专用权期限:201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2002年2月27日,圣戈***(SAINT-GOBAINWEBER)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G763707,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工业粘合剂(胶粘材料);金属淬火和焊接用制剂;灭火用合成物;土地用肥料;用于建筑工业、科学、摄影、以及农业、园林和森林的化学品;鞣料;保存食品用化学品;专用权期限:201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2015年8月21日,原告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圣戈***”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7722202,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人造树脂;土地用肥料;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专用权期限: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7日。
2020年5月20日,根据举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位于城厢镇××与××交叉口北伴湖雅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在被告承包的10号楼北侧堆放着一堆标注“伟伯”“圣戈***”“weber”等字样的玻化石粘结剂建材,包装规格为40Kg每包,共153包。在被告承包的13号楼北侧及13号楼内部,发现标注“伟伯瓷砖胶(釉面砖)”“Weber”全球五百强、始于1965年法国等字样的建材,包装规格为20Kg每包,共327包。经原告委托的品牌维权人现场鉴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0年8月4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太市监处字[2020]城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假冒标注“伟伯”“WEBER”“”“圣戈***”商标的玻化石粘结剂、伟伯瓷砖胶(釉面砖),侵犯了圣戈***(SAINT-GOBAINWEBER)、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圣戈***(SAINT-GOBAINWEBER)享有的“伟伯”“WEBER”“”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圣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原告享有的“伟伯”“WEBER”“”注册商标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假冒玻化石粘结剂、瓷砖胶(釉面砖)质量难以保证,极可能严重危害建筑的安全、造成人员伤害,进而扰乱市场和正常竞争秩序,也给其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所侵权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苏州巴洛克公司书面辩称:1.被告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购买“伟伯”粘结剂200包、瓷砖胶350包(实际仅使用“伟伯”粘结剂47包、瓷砖胶23包)、违法经营额1776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虽非故意,但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没收粘结剂153包、瓷砖胶327包、罚款32000元的处罚决定被告表示接受。2.按照认定的违法经营数额17766元,被告侵权损害较小。被告因购买不慎导致被没收、罚款,已因此承担了49766元损失;在后续施工过程中,被告仍然购买使用原告的产品2000余包,以表示对正宗产品的支持,把之前的侵权损害降到最低。原告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状告被告侵权有据可查,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律师费数额均明显偏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圣戈班成立于1665年,英文名:Saint-Gobain,总部设在法国,是世界工业集团百强之一。圣戈***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0日,股东为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评选为2017年度中国粘合剂十大品牌]。2015年7月30日,圣戈***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今,原告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建筑瓷砖粘结材料、墙面装饰材料、技术砂浆、地面和防水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批发及零售日用百货,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G834491号“伟伯”商标注册人为SAINT-GOBAINWEBER,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建筑工业和公共工程用的化学品;工业粘合剂(胶粘材料),包括建筑材料安装用的胶粘剂和胶水;未加工人造树脂。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7日。
第G763707号“”商标注册人为SAINT-GOBAINWEBER,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鞣料;保存食品用化学品;建筑工业粘合剂(胶粘材料);金属淬火和焊接用制剂;灭火用合成物;土地用肥料;用于建筑工业、科学、摄影、以及农业、园林和森林的化学品。有效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
第G843462号“WEBER”商标注册人为SAINT-GOBAINWEBER,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用于工业、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化学品;工业粘合剂,包括安装建筑材料用的胶粘剂和胶水;未加工人造树脂。有效期自201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
2015年8月4日,SAINT-GOBAINWEBER公司授权圣戈***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使用上述第G834491号“伟伯”、第G763707号“”商标、第G843462号“WEBER”商标,授权期限为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范围是所有与注册商标相关的物品与服务。同时SAINT-GOBAINWEBER公司授权圣戈***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采取适当行动,维护公司商标在中国的权利。
第17722202号“圣戈***”商标注册人为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未加工人造树脂;土地用肥料;工业用化学品;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明胶;工业用胶;鞣料(鞣革剂);食品防腐用化学品;墙砖粘合剂;淬火剂;焊接用化学品;助焊剂;铜焊制剂;灭火合成物;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摄影用化学制剂。有效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2020年5月20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苏州巴洛克公司(即本案被告)承包的位于城厢镇××与××交叉口北伴湖雅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在苏州巴洛克公司承包的10号楼北侧发现堆放着一堆标注“伟伯”、圣戈***、weber等字样的玻化石粘结剂建材,包装规格为40KG每包,共153包;在苏州巴洛克公司承包的13号楼北侧及13号楼内部发现标注“伟伯瓷砖胶(釉面砖)”、weber、全球五百强、始于1965年法国等字样的建材,包装规格为20KG每包,共327包。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1.苏州巴洛克公司承包太仓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伴湖雅苑商品房项目精装修工程一标段:1-6、8、9#楼公区,7#、10#、13#楼套内及相应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除合同约定好由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墙地砖、灯具、水槽龙头花洒地漏、坐便器、台盆、浴霸、开关面板、墙纸、防水涂料)外,其余材料均是由苏州巴洛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指定3个品牌中自行采购其中任一品牌使用。2.苏州巴洛克公司将瓦工工种的工程分包给惠晓东和周其术两人,由惠晓东分包7#、10#楼套内批量精装修瓦工工程,由周其术分包公区装修和13#楼套内批量精装修瓦工工程,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辅材均是由上述2人采购。惠晓东自述,通过百度搜索查找太仓周边销售“伟伯”品牌粘结剂的供应商,通过电话联系采购了200包圣戈***玻化石粘结剂,采购单价52元/包,总价格10400元。周其术自述,通过百度查找的卖家,通过电话联系采购了350包伟伯瓷砖胶(釉面砖),采购单价30元/包,总价格10500元。两人均无法提供销售方的联系方式,通过现金结算,也没有采购凭证证明,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3.上述玻化石粘结剂、瓷砖胶(釉面砖)属于第1类商品中的墙砖粘合剂,其包装使用圣戈***、、WEBER、伟伯等商标及图案。经权利人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鉴定,非该公司授权或者转授权生产。综上,苏州巴洛克公司侵犯了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巴洛克公司瓦工工程的2个负责人供述的进货单价,核定苏州巴洛克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7766元。
2020年8月4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太市监处字[2020]城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1.苏州巴洛克公司在其承包的伴湖雅苑商品房项目精装修工程中采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系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苏州巴洛克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侵权,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综上,对苏州巴洛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圣戈***玻化石粘结剂153包,伟伯瓷砖胶(釉面砖)327包;处罚款32000元,上缴国库。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产品的销售价格为玻化石粘结剂110元/包、瓷砖胶(釉面砖)65元/包,且被告实际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不止于此,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2020年12月,原告与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该所代理本案相关诉讼事宜,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该所指派朱林律师代理本案。2021年7月5日,该所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律师费代理发票(发票编号XXXXX,备注:订单号XXXXX)。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公证书、域外证据认证材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信息网页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第G834491号“伟伯”商标、第G763707号“”商标、第G843462号“WEBER”商标的注册人SAINT-GOBAINWEBER公司授权原告使用上述三商标,并可以采取行动维护商标权利;原告自身系第17722202号“圣戈***”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四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四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玻化石粘结剂、瓷砖胶(釉面砖)系第1类商品中的墙砖粘合剂,与上述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未经许可在包装上使用了圣戈***、、WEBER、伟伯等与上述四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承包的包工包料工程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四商标许可使用费,但提供了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凭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告在涉案项目的承包范围、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巴洛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65×××0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圣戈***(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被告苏州巴洛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2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青
附件1: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图样
第G763707号注册商标图样
附件2: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