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46000元及诉讼费262.5元;二、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4000元;三、负担执行费654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2021年8月9日,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626号一案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