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492号
原告: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16808283J。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被告:青岛半岛书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333-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5542305B。
法定代表人:杨国祥。
原告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半岛书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西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