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23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杞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与**、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193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571340元及相应利息(以571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72元、财产保全费4918元,合计人民币13390元,由**负担,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050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权利人***以义务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6319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63193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71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000元,内转执行费8719元后,剩余58528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涉及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执行完毕。
二、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三、2022年4月21日、5月12日、6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已被法院多次查封,现已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本案未查封。
2.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苑××幢××室、××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已致函首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6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的已结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58528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不动产已致函参与分配、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肖仁刚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