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兴东建筑工程公司

兴宁市下堡中学、蓝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民申8667号
再审申请人蓝某1、再审申请人兴宁市下堡中学(下称下堡中学)与被申请人罗卫红、兴宁市兴东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兴东公司)、黄伟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申请人均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民终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对事故的某些事实无法查清,使得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应综合全案情况予以判断。二审以视频资料中蓝某1有骑自行车追逐罗卫红驾驶正在行驶中的货车的行为,认定罗卫红对事故发生碰撞无主观过错,仅需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依据尚不充分。此外,本案所列被告较多,对责任主体、责任比例的认定也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再予认定。 关于以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是否适当的问题。经审查,根据下堡中学提交的证明,蓝某1于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在下堡中学幼儿园读书。蓝某1的父亲也确认蓝某1在事故发生前由爷爷奶奶看护,下堡中学、罗卫红主张蓝某1的经常居住地即其户籍地兴宁市××前锋村,应采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全面赔偿、填补损失的原则,赔偿标准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认定。蓝某1在事故发生时是无行为能力人,未独立生活,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本应与父母一致。蓝某1由父母安排回到户籍所在地,由爷爷奶奶看护,但其生活来源为其抚养人,应当以其抚养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认定赔偿标准。蓝某1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均已领取深圳居住证,在深圳工作、生活,蓝某1本人主要生活支出来源于城镇。因此,二审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蓝某1、下堡中学分别提出的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金锦城 审判员  许东平
法官助理郭尔绚 书记员洪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