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民终2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归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宁市兴东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196576983G。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宁新镇大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338061556X。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宁中镇鸭桥官塘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宁市汇东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W3LA6XY。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鸿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宁市兴东建筑工程公司、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汇东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2)粤14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3时到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参加诉讼,传票已于2022年10月29日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