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弘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与惠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950号
原告:欧阳**,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2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韵霏,北京市盈科(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宏城商务大厦4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6。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欧阳**与被告惠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欧阳**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计7297元,由原告欧阳**负担。
审判员  黄丽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