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3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仰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贤,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
法定代表人:袁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南人防公司)与上诉人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妇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钟南人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贤、被上诉人三八妇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南人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三八妇乐公司退还终南人防公司货款238476元及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八妇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三八妇乐公司实际向钟南人防公司发货1206.05千克是错误的。根据三八妇乐公司的发货人员申春辉出具的《发货明细》可知,三八妇乐公司给钟南人防公司发货818千克,因质量不合格(克重超标)已退回550.8千克,分割损耗部分货品,钟南人防公司实际收货是205.08千克。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三八妇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钟南人防公司已确认签收1206.05千克货物,三八妇乐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及装箱签单等资料。三、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根据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三八妇乐公司辩称,1.一审中钟南人防公司起诉状内容并没有货物质量不合格一说,在起诉状中明确说明是由于三八妇乐公司未向钟南人防公司供货,三八妇乐公司实际发货1206.05千克是准确的。2.根据双方现场交接,双方签订的熔喷布销售合同约定货物由钟南人防公司自提,钟南人防公司所说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及装箱清单等材料,在提货时三八妇乐公司已向钟南人防公司交付上述材料,按照交易习惯,如三八妇乐公司未向钟南人防公司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及装箱清单,钟南人防公司可以拒绝提货。3.法律规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适用旧法律规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适用民法典。钟南人防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应支持。
三八妇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陕0113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钟南人防公司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钟南人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八妇乐公司在接到钟南人防公司520千克其自称有质量问题的熔喷布后,直至钟南人防公司起诉三八妇乐公司时,三八妇乐公司作为本次熔喷布《销售合同》的守约方一直在与钟南人防公司联系。三八妇乐公司向钟南人防公司提货员刘春及法定代表人余总的通话录音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八妇乐公司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认定错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三八妇乐公司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还货款94185元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三八妇乐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且双方已经就案涉合同解除事宜以三八妇乐公司退款90万元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案涉合同终止,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三八妇乐公司无需另行返还其他款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三八妇乐公司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还货款94185元及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钟南人防公司辩称,一、双方就《销售合同》从未达成和解,钟南人防公司多次要求三八妇乐公司退还多余货款,但三八妇乐公司仅退还部分货款,尚有剩余货款238476元至今未退。二、2020年4月29日,钟南人防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三八妇乐公司对公支付货款120万元,对私支付15万元,共计135万元。钟南人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三八妇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及规格标准提供熔喷布构成严重违约,现合同已经解除,三八妇乐公司应退还多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三八妇乐公司应当将收取的多余货款退还给钟南人防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四、钟南人防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退货的原因是三八妇乐公司提供的熔喷布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即克重超标。
钟南人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钟南人防公司、三八妇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三八妇乐公司返还钟南人防公司预付货款238476元,并承担违约金45539元(自2020年5月5日暂算至2020年11月21日)及实际付清之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钟南人防公司与三八妇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三八妇乐公司向钟南人防公司提供4吨熔喷布,30万元每吨,总额120万元,规格型号为175mm/25克/BFE≥95%;5月5日开始每隔1天供货0.5吨,交货地点为陕西杨凌三八妇乐科技产业园,由钟南人防公司在三八妇乐公司指定地点自提,交货后的运输费用、货物毁损、灭失及损耗由钟南人防公司自行承担;钟南人防公司预定2020年当月货物,则按每吨30万元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预付款,三八妇乐公司承诺到钟南人防公司提货日,若市场价跌破预订价,经双方友好协商,按双方认可的市场平均价与钟南人防公司结算(市场价格衡定标准以三份同级别产品成交合同作为参照);合同签订当日,钟南人防公司应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120万元货款,当协议产品完成生产后,钟南人防公司将安排人员或委托三八妇乐公司验货,验货内容为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包装等是否与合同相符,验货无误后钟南人防公司自提;三八妇乐公司未能按期交货,三八妇乐公司同意每天按迟交材料总价部分的0.02%支付迟交违约金,迟交货十五天以上,钟南人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三八妇乐公司收到钟南人防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5日内退还货款;三八妇乐公司将货物备好后,如钟南人防公司超过一天仍未安排验货,则钟南人防公司同意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02%支付迟交滞纳金,延迟验货3天以上,三八妇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三八妇乐公司视为钟南人防公司弃货,所收取的货款不予退回,货物有三八妇乐公司自行处理。2020年4月29日,钟南人防公司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货款120万元。钟南人防公司提交其公司单方制作的《车间货物验收入库单》一份,证明三八妇乐公司向其提供熔喷布205.08千克。三八妇乐公司称其向钟南人防公司供应的熔喷布不止205.08千克,并提供2020年5月8日、11日的货运单,证明钟南人防公司的委托人刘春分别提货135千克、146千克,同时又提供2020年5月17日、23日的退货单,证明刘春分别退货100千克、420千克。三八妇乐公司称钟南人防公司还提走了197.2千克、727.85千克的熔喷布,并提供了物流公司对账单显示2020年5月11日曾向安庆潜山市使用3.8米厢式货车发货,三八妇乐公司称此次发货即是钟南人防公司的197.2千克熔喷布。还提供了其公司工作人员与承运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承运人认可2020年5月中旬刘春提过一次货,三八妇乐称该次发货即是钟南人防公司的727.85千克熔喷布。钟南人防公司称存在退货事实,系因三八妇乐公司提供的熔喷布质量不合格而退货,三八妇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熔喷布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系因5月份熔喷布市场价格暴跌而退货。2020年6月22日,钟南人防公司向三八妇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三八妇乐公司称没有收到该律师函,但双方口头协商过关于解除合同一事,为了解决争议,故于2020年6月30日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货款90万元,三八妇乐公司认可退款当日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南人防公司收到了多少熔喷布?钟南人防公司与三八妇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当如约履行。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钟南人防公司到三八妇乐公司指定地点陕西杨凌三八妇乐科技产业园自提,钟南人防公司应提供其曾到该地点要求提货的相关证据,而钟南人防公司仅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车间货物验收入库单》一份,该单据无法证明钟南人防公司收到熔喷布的实际数量。三八妇乐公司为反驳钟南人防公司提供了货运单、退货单、物流公司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三八妇乐公司实际向钟南人防公司发货1206.05千克,钟南人防公司退货520千克。在三八妇乐公司举出对抗证据,而钟南人防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实际提货量、退货量的情况下,采信三八妇乐公司的陈述。因520千克熔喷布的退货时间发生在2020年5月中下旬,截至钟南人防公司起诉,三八妇乐公司对退货一事并未提出异议,该退货事实应当予以确认。钟南人防公司实际收货686.05千克,价值205815元,三八妇乐公司应当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还94185元。三八妇乐公司认可双方的合同已经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对此予以确认,在解除当日三八妇乐公司尚余94185元未退还,给钟南人防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按照合同解除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予以支持该损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4185元及违约金(以94185元为基数,2020年6月3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7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钟南人防公司自行承担5200元,由三八妇乐公司负担2600元。因钟南人防公司已预交,故三八妇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钟南人防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终南人防公司提交:1.维盛生物熔喷布发货明细;2.刘春与申春晖微信聊天记录;3.刘春给申春晖转账记录;4.刘春证人证言。上述四份证据证明目的:1.三八妇乐公司实际给钟南人防公司发货数量是818千克,因三八妇乐公司提供的熔喷布克重超标退回550.8千克,分割损失部分货品,钟南人防公司实际收货205.08千克;2.三八妇乐公司未按照约定于2020年5月5日起每隔一天供货0.5吨,且提供的熔喷布克重超标,三八妇乐公司构成严重违约。钟南人防公司解除《销售合同》并要求三八妇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3.钟南人防公司退货的原因是三八妇乐公司提供的熔喷布克重超标,并不是三八妇乐公司所说的市场价格原因;4.三八妇乐公司应当退还多余货款238476元并支付违约金;5.钟南人防公司实际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35万元,其中2020年4月29日通过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汇款120万元,2020年5月14日对私账户(申春辉)支付15万元。经质证,三八妇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终南人防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和方法可以调取到该证据。发货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申春晖并不是三八妇乐公司的员工,申春晖与刘春的聊天记录其也是当庭核实后才知晓的,申春辉与刘春之间的交易三八妇乐公司并不知情,且刘春转给申春晖的转账不是转给三八妇乐公司的,该笔转账与三八妇乐公司无关,且终南人防公司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关于发货明细,系申春晖书写,该证据证明三八妇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终南人防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不构成本次熔喷布交易的违约行为,且终南人防公司所谓的熔喷布克重超标的质量问题,终南人防公司并未在起诉状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而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与终南人防公司起诉事实及理由不符,而且终南人防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国家对医疗用品检测质量机构的不符合熔喷布质量的检测报告。对刘春的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根据证人证言显示,申春晖也不是三八妇乐公司的员工,由此得知,终南人防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向三八妇乐公司付款135万元。三八妇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关于钟南人防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三八妇乐公司对其中的发货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钟南人防公司与三八妇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该销售合同约定钟南人防公司从三八妇乐公司采购4吨熔喷布,每吨单价30万元,总金额120万元。合同签订后,钟南人防公司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120万元。钟南人防公司主张其公司实际向三八妇乐公司支付货款135万元,二审中钟南人防公司虽然提交了刘春支付15万元的转账记录,但该款系刘春转给申春辉个人,并未支付至三八妇乐公司。其提交的刘春与申春辉的微信记录亦未明确该15万元系货款。三八妇乐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钟南人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向三八妇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135万元的事实。关于钟南人防公司主张三八妇乐公司退还预付款一节,三八妇乐公司主张其公司发货1206.05千克以及钟南人防公司退货520千克,对此,三八妇乐公司提交了物流公司对账单、货运单、退货运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钟南人防公司不认可发货量及退货量,二审中提交维盛生物熔喷布发货明细予以反驳。但该发货明细系申春辉单方书写,并未经过三八妇乐公司的确认,而钟南人防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收货、退货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钟南人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三八妇乐公司主张的事实,一审法院采信钟南人防公司关于发货、退货数量的陈述,并无不当。根据三八妇乐公司的发货数量及钟南人防公司的退货数量,钟南人防公司实际收货686.05千克,价值205815元,三八妇乐公司应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还94185元。三八妇乐公司上诉认为其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双方以三八妇乐公司退款90万元达成和解,其公司无需再另行返还其他款项。对此,本院认为,虽然2020年6月30日三八妇乐公司给钟南人防公司退还货款90万元,但仅有退款行为不能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且在三八妇乐公司退款后,申春辉还与钟南人防公司一方进行沟通协商,故三八妇乐公司关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审中,钟南人防公司提交的刘春与申春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刘春向申春辉提出过熔喷布质量问题以及申春辉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等内容,且三八妇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电话录音中申春辉也提到过钟南人防公司因克重问题退货的内容。现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已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三八妇乐公司接收了退货,则应向钟南人防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一审法院依据钟南人防公司实际收货的价值,判令三八妇乐公司退还94185元,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钟南人防公司、三八妇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155元、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担2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