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民终3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仰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1433室。
法定代表人:桂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为昶勤公司强行滞留在钟南公司仓库的一吨熔喷布,钟南公司对其中符合现行标准的熔喷布应当加以利用,钟南公司未加以利用造成损失扩大,故判定钟南公司赔偿昶勤公司损失40万元是错误的。首先,该批次货物经钟南公司检测质量不合格(克重明显超标),钟南公司要求昶勤公司运回调换,昶勤公司拒不运回调换,将其强行滞留于钟南公司仓库,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昶勤公司自行承担。其次,该批次货物到货时间是2020年6月12日,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现行标准FZ/T64078-2019《熔喷法非制造布》实施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故钟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拒收该批次货物,理由正当。即使按照前述标准执行,昶勤公司该批次货物合格率仅为67%(经鉴定机构抽样检测,抽取的三个样品,其中一个样品克重明显超标),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钟南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系对外出口产品,国外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极其严格,故钟南公司当然不能使用这种合格率仅为67%的原材料生产、制作出口口罩。事实上,昶勤公司供应的该一吨熔喷布,数量有上千卷,钟南公司在使用时不可能事先对每一卷熔喷布进行检测,只能是抽检,随机抽取的样品中,只要有一个样品经检测质量不合格,则确定该批次货物质量不合格,而不可能检测一卷使用一卷。
2、一审判决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昶勤公司应当支付的占用资金利息,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本案合同解除效力应当溯及至昶勤公司不再履行合同之时,即2020年6月13日。不应让违约者获得利益,这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根本遵循,遵照这一原则,昶勤公司在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使用钟南公司900万元资金是不可以的。
昶勤公司辩称,不同意钟南公司的上诉请求,请二审予以驳回。1、钟南公司的第一条上诉请求,诉争的熔喷布过滤效果是完全达标的,口罩的标准主要在于过滤效率,克重并不会导致钟南公司生产的口罩产生质量问题,因此钟南公司没有加以利用,该部分损失应由钟南公司承担。2、针对其第二点事实理由,一审判决确认了双方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定解除而非合同约定解除,昶勤公司至今仍然认为该判项不正确。但不管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之前,钟南公司没有权利要求返还900万元预付款,因此就一审判决占用资金利息的起算日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一审判令双方依据法定原因合同解除不符合客观事实。
钟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2.昶勤公司返还钟南公司预付货款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昶勤公司承担钟南公司支出的鉴定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4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供需合同》,约定:乙方(钟南公司)向甲方(昶勤公司)订购熔喷布材料。一、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每日定向供应熔喷布2吨,价格每吨58万元。为保持合作的持续和稳定,乙方在本协议签订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壹仟万元,其中玖佰万元作为第一次材料预付款,壹佰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可在最后一笔货款中冲抵或在协议无责解除时无息偿还。二、合作期限:自2020年5月6日到2020年10月6日,到期可视情况续签,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三、合作标的:甲方向乙方供货材料为熔喷布,BFE95+级,幅宽17.5cm,克重25g,每日定向锁定供货量为2吨。四、技术标准、验收方式:1.甲方按企业标准生产,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甲方承诺单层熔喷布检测过滤效率在95%以上。2.乙方发现接受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当于货物接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甲方确认质量异属实后于2日内予以调换或者双方协商折价成交。五、交货及运输方式:乙方自提或甲方协助乙方物流发货,运费到付,甲方做好发货清单和产品标识,防止中途出现货物缺失、调换等情况。六、结算方式:1.每天发货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价格随行就市,每次价格锁定期为30个自然日,周期内保持不变。随后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如有异议可暂停发货。双方约定的材料预付款和保证金壹仟万元到账后合同生效,10日后开始第一批供货。七、合同解除条件:1.因甲方或乙方市场行情出现重大变化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书面解除该协议。2.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3.如甲方提供的产品连续三次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甲方应无息退还保证金。八、违约条款:1.如果甲方连续两次供货量达不到要求或者货物连续两次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经调换后依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应退还全部货款,如果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2.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规定的,造成甲方受到损失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020年5月11日,钟南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昶勤公司汇款800万元;2020年6月9日,钟南公司通过其采购部经理余松和个人账户向昶勤公司指定的管志红个人账户付款200万元,钟南公司共向昶勤公司预付货款1000万元。昶勤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物流发送第一批熔喷布至钟南公司处,钟南公司认为该批熔喷布规格、型号不符,要求昶勤公司调换,昶勤公司通知其员工汪剑到钟南公司处查看,后昶勤公司应钟南公司要求运回了第一批货物。第二天,昶勤公司通过物流再向钟南公司发送了第二批1吨熔喷布,经钟南公司自行取样、检测,钟南公司认为该批熔喷布克重严重超标,不符合质量要求,钟南公司与昶勤公司职工汪剑联系,要求昶勤公司调换,汪剑表示自己无权代表昶勤公司,昶勤公司未予调换,将该批熔喷布滞留在钟南公司仓库。此后,昶勤公司没有继续向钟南公司供货,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间届满前,钟南公司未敦促昶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履行期间届满后,双方协商未果,钟南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昶勤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2021年4月12日,经钟南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岑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熔喷布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分析说明:由《供需合同》可知,熔喷布样品克重为25g,即单位面积质量为25g/㎡,由鉴定检验可知,熔喷布样品002实测克重为27.7g/㎡,单位面积质量偏差为+10.8%,熔喷布样品003实测克重为26.3g/㎡,单位面积质量偏差为+5.2%,参考现行标准FZ/T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中相关要求,标称规格25g/㎡的熔喷布,其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为±7.5%,熔喷布样品002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超过了该标准要求,但是FZ/T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的实施日期为2020年7月1日,而《供需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合同签订时该标准尚未实施且当时无其他熔喷布标准,故无法用该标准对涉案熔喷布进行评判;依《供需合同》中要求熔喷布克重为25g,并未对熔喷布克重允许偏差作出约定,故熔喷布样品001、002、003克重为25.2g/㎡、27.7g/㎡、26.3g/㎡,均高于《供需合同》中熔喷布克重为25g的要求。鉴定意见为:1.熔喷布样品依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进行细菌过滤效率测试,符合《供需合同》中熔喷布细菌过滤效率达到95%的要求。2.熔喷布样品001实测单位面积质量为25.2g/㎡,熔喷布样品002实测单位面积为27.7g/㎡,熔喷布样品003实测单位面积质量为26.3g/㎡,均高于《供需合同》中熔喷布克重为25g的要求。钟南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钟南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案涉《供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钟南公司认为昶勤公司提供不符合同约定的货物,且以其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昶勤公司认为,根椐合同约定,钟南公司未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款项、每天发货前亦未支付全额货款,钟南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次,根据熔喷布行业标准应允许克重存在偏差,昶勤公司交付的货物经鉴定,样品1和样品3符合行业标准,昶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合同解除条件未能成就,不符合约定解除。但案涉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其理由如下:1、昶勤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首先,昶勤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昶勤公司应当提供克重为25g/㎡的熔喷布,而昶勤公司提供的熔喷布经鉴定,同一批次三个样品的克重分别为25.2g/㎡、27.7g/㎡、26.3g/㎡,均高于《供需合同》中熔喷布克重为25g的要求。昶勤公司认为熔喷布克重应当存在偏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熔喷布市场无行业标准情况下,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熔喷布克重偏差比例,故应认定昶勤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其次,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FZ/T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行业标准规定,昶勤公司交付的同一批次熔喷布中,有符合行业标准,有不符合行业标准,昶勤公司将货物好坏掺杂交付,亦应认定交付货物的质量不合格。根据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的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故昶勤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2、昶勤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椐案涉合同的约定,昶勤公司每天定向钟南公司供应熔喷布2吨,昶勤公司供应2次熔喷布后,因质量问题,钟南公司要求其调换,昶勤公司既未调换,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未继续向钟南公司供应熔喷布,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昶勤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及运输方式为钟南公司自提或昶勤公司协助钟南公司物流发货,钟南公司未提请发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昶勤公司两次通过物流向钟南公司发货,钟南公司均予以接收,应当认定昶勤公司通过物流向钟南公司发货的交货及运输方式系双方都接收认可的交货及运输方式,昶勤公司应根据该交货及运输方式至少在900万元预付款范围内继续每天向钟南公司供应2吨熔喷布;再者,在钟南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昶勤公司应积极履行交付等值货物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不能以交货及运输方式来对抗其交付货物的主要合同义务。昶勤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每天发货前钟南公司向昶勤公司支付全额货款,钟南公司未能支付货款,违约在先,昶勤公司才未供应货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钟南公司已向昶勤公司支付预付款900万元,依据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预付款应当抵算货款。虽然双方对预付款如何抵算货款未明确约定,但在有预付款的情况下,还要另行每次全额支付货款,不符合常理,另外,要求钟南公司提供900万元款项供昶勤公司无偿使用,亦有失公平性。另一方面,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对保证金100万元抵算货款进行明确约定,而对900万元预付款如何抵算货款未明确约定,亦表明预付款应当即时抵算货款,故昶勤公司应当在900万元预付款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每天向钟南公司提供2吨熔喷布,但昶勤公司仅供应两次熔喷布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向钟南公司提供熔喷布。综上所述,本案中,昶勤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钟南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钟南公司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故钟南公司要求解除案涉《供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案案涉《供需合同》已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
争议焦点二、合同解除后,案涉合同款项、损失如何退赔。1、关于预付款900万元退还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对未履行的842万元预付款应终止履行,昶勤公司应当返还钟南公司;对已履行的58万元货款,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FZ/T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行业标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根据该行业标准规定,昶勤公司提供的58万元货物中有符合该行业标准的熔喷布(鉴定的样品001、003),钟南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口罩生产企业,在昶勤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符合行业标准的熔喷布应充分利用,但钟南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利用,熔喷布市场价格下滑,造成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应由钟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酌定钟南公司承担40万元。故昶勤公司应向钟南公司返还预付款860万元。2、关于100万元保证金返还问题,本案中,双方对保证金是否返还作出了明确约定,从合同约定保证金是否返还的条款内容来看,案涉保证金属于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合同按约定履行。案涉合同终止履行的主要原因系昶勤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钟南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亦存在一般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在合同签订3日内向昶勤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款项,存在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对质量异议未能以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提出(钟南公司以口头形式提出),存在履行瑕疵;案涉合同如能按约履行,合同标的额有2亿多元,钟南公司亦有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钟南公司可以自提货物,在昶勤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钟南公司可以通过自行提货物敦促、催告昶勤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因熔喷布市场价格下滑,钟南公司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敦促、催告的合同义务。综合对双方的违约行为、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判,一审法院酌定昶勤公司向钟南公司返还保证金80万元。3、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问题,钟南公司要求昶勤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昶勤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昶勤公司未能及时返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钟南公司要求昶勤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可自合同解除之日(2020年11月13日)起至预付款、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钟南公司要求昶勤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参与人因辅助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负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钟南公司与昶勤公司于2020年5月4日签订的《供需合同》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二、昶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钟南公司预付货款及保证金94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前述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钟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00元,鉴定费25000元,由钟南公司负担7100元,由昶勤公司负担1000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定钟南公司承担损失扩大的部分40万元,以及对昶勤公司返还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问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克重为25g/㎡,没有约定克重偏差的范围。质量鉴定中,三份熔喷布样品的克重分别为25.2g/㎡、27.7g/㎡、26.3g/㎡,均高于《供需合同》中熔喷布克重的约定。至于克重偏差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当时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可以评定;按照现行的FZ/T64078-2019《熔喷法非制造布》中相关要求,标称规格25g/㎡的熔喷布,其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为±7.5%。而鉴定样本003单位面积偏差率为+10.8%。虽现行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当时的情形,但可作为衡量偏差率是否合理的参考。故一审认定昶勤公司提供的熔喷布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当。但鉴定样品熔喷布的细菌过滤率均达99%以上,符合合同的约定,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市场环境下,案涉熔喷布仍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在昶勤公司未及时调换货物的情形下,钟南公司可将其另用他途或变卖等方式加以处置。因钟南公司未及时处置造成了扩大损失,一审对合同价58万元的1吨熔喷布,酌定钟南公司承担损失扩大的部分40万元,并无不当。
对于第二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除协商以及不可抗力外等,需提供的产品连续三次无法达到质量标准,故本案中的情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在钟南公司认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情形,钟南公司应积极行权,但直到提起本案的诉讼,其并未有效主张权利。故一审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并以此作为昶勤公司返还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钟南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柏 萍
审 判 员  查世庆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洪 瑶
书 记 员  刘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