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县。

委托代理人:沈云昌,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生,××刘镇广岩街道兴塘队。

被告: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