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县。
委托代理人:沈云昌,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生,××刘镇广岩街道兴塘队。
被告: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