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向从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