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78130333。
法定代表人:夏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城东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080U。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321021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34502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3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森
书记员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