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421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1-1)。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城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080U。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玉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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