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867号
原告:***,男,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星,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城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080U。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