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祥,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城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祥、被上诉人合肥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