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1、自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为82060元;2、自2017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9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050元,执行费5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