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6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654455X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妹,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龙,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8413729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华云路20号东坊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劲松。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90552.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至2020年7月10日为50万元,另以29390552.82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2664000元;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29390552.82元限额内以其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费372352元;五、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94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474元,由被告***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可用余额。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八辆车辆,经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处查询,反馈苏E×××××车辆已注销。本院已查封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七辆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南、星华街东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000054),设定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最高额抵押1069万元、最高额抵押6285万元。该不动产已在多起案件中被在先查封。本案诉讼过程中已保全查封该不动产,执行阶段本院已轮候查封该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已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2年1月13日进入预重整,本案暂不宜对该不动产予以处置。
三、在本院关联案件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案号为(2022)苏0591破申1号。2022年1月13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并登记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其临时管理人。
四、2022年3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2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3月7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3181378.82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3181378.82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00581.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名下车辆和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