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602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654455X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荣,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将,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29014415,,住所地射阳县兴桥镇兴桥光彩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蒋丽。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将、***、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将、***、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7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将、***、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7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张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