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32000元,执行费1072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81执恢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