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抗6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长市千秋老年公寓,住所地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0852045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寓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万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814955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桃因与被申诉人***、天长市千秋老年公寓,一审第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81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8)3411000009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