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81495587(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3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720元。
本院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8年1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已冻结***名下账户,只有少许存款;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较多,账户已被他案冻结。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3、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4、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
5、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经实地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将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