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503民初6741号
原告吕霞,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霞诉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霞,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以来,一直有业务往来。自2014年来,原告为被告装修吊顶、门,经结算经过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结算单合计为97592元(均有票据为证)。多次催要无果,至今未付。2、另原告代被告垫付开孔及补漆费1200元,该垫付款也至今未付。以上两项合计共欠9879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安装费共计97592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垫付的房门开孔及补漆费1200元,该垫付款也至今未付。以上两项合计共欠98792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安装费共计97592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垫付的房门及补漆费1200元。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索要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千禧小区、台北城上城、政和花园15号605、鸡公山办事处、印象欧洲、五岳集团二手车的供货单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答辩人付给被答辩人的门款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供货。
三、被答辩人的补漆属于修复,并且修复耽误了答辩人搬家和租赁份,并由此让被答辩人二次做保洁,由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保留起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霞在信阳市国际商城开办有装修门市部,自2010年以来,与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从2014年来,原告为被告装修吊顶、门,经结算,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款97592元并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结算单。另外原告吕霞代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开孔及补漆费1200元,两项合计98792元,原告吕霞多次催要,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15年2月17人欠的5000元、2016年1月23日欠的5710元、2016年2月7日欠的2000元,下欠8608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吕霞的吊顶、门等材料应当付款,欠货款不还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欠原告的垫付款也应一并归还。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但原、被告的业务往来一直延续到2018年4月份,存在着连续性,并不超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吕霞材料款84882元并从2018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吕霞垫付款1200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合计人民币8608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