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惠华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006号
申请人:湖南惠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湖坝组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93545R。
法定代表人: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法定代表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7162M。
法定代表人:张浩。
申请人湖南惠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18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惠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18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81.83元,由申请人湖南惠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