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181号
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C座1904。
法定代表人:邱赛平。
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0层10012号。
法定代表人:邱述三。
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755626.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55626.02元,保单号为:1101476390158620866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626.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