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春晓小区5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3A517B。
法定代表人:丁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军,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7162M。
法定代表人:张浩。
申请执行人湖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9820元、利息7955.03元(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后期利息以货款44982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6182元,但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0日、9月8日、9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2年8月1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9于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湘AL××**的中联牌车辆一台,(未实际扣押)。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并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498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 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旭辉
书 记 员  郭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