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湘0281执恢103号之一
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