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52号
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长城公司诉被告第三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城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4864元,由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