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52号 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长城公司诉被告第三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城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4864元,由原告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