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辉煌路8号长信住工科技产业园研发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1月0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3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湘A6××**哈弗牌车辆、湘AL××**中联牌车辆、湘AJ××**长城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向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款项共计1047742.06元”,因双方暂未结算,暂执行不能。 2023年2月20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9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2023年3月31日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7742.06元(含执行费12749.9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47742.0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