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03财保58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明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虎臣,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述龙。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60万元予以限额冻结,自愿以其自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xxx】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60万元予以限额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晖
审 判 员  朱小山
审 判 员  戴大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勇
书 记 员  郭雅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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