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至美世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5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176号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伦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啸,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凡,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至美世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国际汽车城A厅C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利,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久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国展中心第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至美世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久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7.5元、天津至美世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何日升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飞凡
书 记 员  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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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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