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广西铟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安陲乡乌吉村(101矿区五号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61568210H。
法定代表人:熊振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峰,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度办颍河大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395777749170A。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文,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细忠,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诉被告***、广西铟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陆细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彦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志园
书 记 员 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