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初240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颍河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戈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