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初240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颍河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戈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