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4民初575号
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旗海流图镇边养街坊10-13幢14-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1508241173501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内蒙古大法扬(***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1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395749170A。
法定代表人:**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山 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