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26号
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7MRC12。
法定代表人:段鲁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重庆天地****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U5UX2。
法定代表人:莫万钧,总经理。
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060205111100112812019000001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壹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显玉
二O一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