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雄建工有限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2号楼3单元30601室。
法定代表人:段鲁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被上诉人已经撤回起诉,故上诉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