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26之二号
原告: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2#楼3单元3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7MRC12。
法定代表人:段鲁涛,总经理。
被告: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56号重庆天地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U5UX2。
法定代表人:莫万钧,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显玉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洪学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