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雄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26之四号
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2#楼3单元3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7MRC12。
法定代表人:段鲁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56号重庆天地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U5UX2。
法定代表人:莫万钧,总经理。
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15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王显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