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764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2号楼3单元30601室。
被告: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2号楼3单元3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7MRC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继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