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0678号
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南京路交汇蓝钻庄园A2号楼2单元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138155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