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06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南京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3815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李伟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20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留了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农经管站代为托管账户资金***00万元;查封了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3号楼、4号楼、9号楼、13号楼、17号楼的房产。2018年12月4日,临沂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20678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农经管站代为托管账户资金***00万元的扣留;
二、解除对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长夫村3号楼、4号楼、9号楼、13号楼、17号楼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