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97867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5224809T,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315号。
负责人:李广耀,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2227XN,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3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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