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8104号
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2983670E
法定代表人:齐旭,主任。
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500000元。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来永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涛